为规范本科生成绩管理,充分体现其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根据《3044am永利集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发〔2017〕88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一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参加相应的考核。
第二条 学校设置的课程由通识教育、学科基础教育、专业教育等教育层次组成,每一层次既包含理论教学,又包含实践教学环节。按照必修和选修两种类别设置课程。
第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
(一)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为20%至6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为40%至80%。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课堂讨论、平时测试、期中考试、出勤考勤及作业、调研、论文等方面的学习情况综合评定。
(二)有特殊要求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或学期授课计划确定的课程类别,提出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经开课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三)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第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
(一)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考核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以下同)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以下同)记分。
不同记分制的课程成绩与成绩等级的对应和换算关系见附件1。
(二)课程的考核方式与考核成绩的记分办法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第五条 学习成绩的记载
(一)成绩记载。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学习,并参加相应的考核,根据考核的成绩形成学生的学习成绩记录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二)取得学分。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为合格(二级制)或及格(含,五级制)以上或60分(含,百分制)以上的,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三)补考的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的一律按60分记载(五级记分制的按及格记载),60分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记载(五级记分制的按不及格记载)。
(四)重修的成绩记载。按重修考核的实际成绩予以记载。
(五)选课后未办理退课的成绩记载。学生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或不合格。
(六)学生不具备期末考核资格的,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百分制,以下同)或不及格(五级制,以下同)或不合格(二级制,以下同),且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七)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成绩记载。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参加该门课程补考的资格,并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六条 学生成绩档案与成绩记录
(一)学生成绩档案,是学生离校或学习年限结束时形成的学生学习成绩的最终记载。学生成绩档案中成绩按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读各门课程取得的最高成绩予以记载,并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其中选修课取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只记载已取得学分的选修课成绩;选修课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记载所选全部选修课成绩。
(二)学生成绩记录,是教务处对学生全部学习过程的完整的原始记录,既记载了学生学习(含补考、重修)各门课程过程中考核取得的成绩,也记载了学习过程与考核的实际状态,如升级、跳级、留级、降级,免修、重修,补考、缓考、旷考,以及考试违纪或作弊等。
第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内地新疆、西藏高中班学生成绩的记载参照《3044am永利集团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内地新疆、西藏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发〔2014〕46号)中成绩记载办法。
第二章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
第八条 境内跨校修读课程的认定
(一)学生参加学校与境内其他高校联合培养项目或经学校事先批准的在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按我校培养计划的要求、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认定后,记入对应课程学分。
(二)学生修读“学院路地区校际共同体”的公共选修课,修读合格取得学分后,成绩由教务处记入学生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学生修读“学院路地区校际共同体”的辅修/双学位课程,如未获得辅修/双学位证书,经学生申请、教务处认定后成绩可记入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九条 境外修读课程的认定
凡经学校批准,赴与我校签署交流培养协议的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在境外所获得的各类课程的学分和成绩需经学院审核后,教务处予以认定。
(一)对于参加“2+2”、“3+1”、“3+2”项目学习的学生,其境外取得的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认定为该生培养计划中应修的学分,学生成绩分为我校和境外学校两部分组成。
(二)对于参加短期项目学习的学生,其境外修读的课程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转为我校的培养计划的课程,学分按我校培养计划课程学分记(成绩转换标准见附件2),成绩由教务处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条 学籍异动学生的成绩认定
(一)转专业(含学科大类,下同)学生的成绩认定
1.学生原已取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经转入学院书面确认后,予以承认。
2.对于在转出专业未修而转入专业在此之前已开设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在转专业后予以补修,补修后成绩予以承认。
3.对于转专业学生在转出专业已修而转入专业未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和学分经转入学院审核并书面批准后可作为选修课的成绩和学分记入档案。
(二)数理实验班学生成绩认定
数理实验班学生专业分流前若修读了本专业大类以外的课程,其成绩和学分经专业分流后所在学院审核并书面批准后可作为选修课的成绩和学分记入档案。
(三)留(降)级、复学学生的成绩认定
1.学生应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
(1)学生学籍异动后,应执行学籍异动后所在年级(现年级)本专业培养计划。现年级已开设而学生未修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在学籍异动后予以补修,补修后成绩予以承认。
(2)学生在学籍异动前已修原年级培养计划六个学期(含)以上的,学籍异动后可申请执行原年级本专业培养计划。
2.学生学籍异动前所修课程与学籍异动后应执行培养计划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课程性质相同,学分相差不超过1学分,可做课程替代,成绩予以承认。
3.学生学籍异动前所修单门课程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异动后只能认定为应执行培养计划中单门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创新与实践学分的认定与记载
(一)学生创新与实践学分的认定按《3044am永利集团创新与实践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认定。
(二)学生创新与实践学分认定后,由教务处在每学期末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学分绩点与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
(一)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水平与质量的重要指标。学生所取得的某门课程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所对应的绩点与该门课程学分数的乘积,其中考核成绩按修读该门课程的最高成绩计算。
(二)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必修课学分绩点之和÷必修课学分之和。
第三章成绩查询、复查与更正
第十三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在考试后三天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查询
(一)学生应及时主动查询个人的课程考核成绩。
(二)学生对本人当学期课程考核成绩有疑问或异议的,应于学生所在学院公布本门课程成绩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开课学院在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安排该课程的任课教师和任课教师所在系(部)的主任复查学生该门课程的考核记录材料,经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向学生做出明确的答复。
(三)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复查课程考核成绩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成绩复查结果是最终裁定,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对该门课程成绩的复查申请。
第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确有问题的,任课教师需填写《3044am永利集团教师更正成绩申请表》(见附件3),经课程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予以更正。
第四章成绩单管理
第十七条 成绩单办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可通过成绩自助打印机免费打印5份,超过5份需按学校规定缴费。
(二)各学院在学生毕业离校时提供两份《3044am永利集团学生中文成绩单》,一份放在学生个人档案中,另一份交由学校档案室留存。
(三)已毕(结)业学生,可直接向学校档案室申领。
第十八条 对成绩单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篡改成绩者,将报有关部门查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不同记分制的课程成绩与成绩等级的对应和换算关系
附件1
不同记分制的课程成绩与成绩等级的对应和换算关系
表1-1 百分制、五级制的课程成绩与
成绩等级的对应和换算关系
百分制成绩 |
五级制成绩 |
成绩等级 |
90~100 |
优 |
A |
80~89 |
良 |
B |
70~79 |
中 |
C |
60~69 |
及格 |
D |
60以下 |
不及格 |
E |
表1-2 五级制、百分制的课程成绩与
成绩等级的对应和换算关系
五级制成绩 |
百分制成绩 |
成绩等级 |
优 |
95 |
A |
良 |
85 |
B |
中 |
75 |
C |
及格 |
65 |
D |
不及格 |
60以下 |
E |
表1-3 二级制、百分制的课程成绩与
成绩等级的对应和换算关系
二级制成绩 |
百分制成绩 |
成绩等级 |
合格(通过) |
75 |
P |
不合格(不通过) |
60以下 |
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