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的考试管理制度,严格考试纪律,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做到公开公平、合法适当,从严治考、依法治考,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我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的规定。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拒绝出示有效证件者;
2.不按要求在指定位置就坐者;
3.闭卷考试不按要求清理干净桌面、抽屉及座位周围的物件等;
4.监考人员已宣布考试结束,仍继续答题晚交试卷者;
5.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在考场喧哗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擅自将试题、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带出考场的;
8.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的;
9.其它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含本人与协同者):
1.请他人考试或替他人考试者;
2.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的;
3.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复习资料等;
4.夹带纸条、复习资料等(只要是本门课程内容,不论是否翻看、夹带中有无考试内容和采用何种方式夹带);
5.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使用电子存储、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
6.闭卷考试时看书、复习资料等或开卷考试时与他人传递书、复习资料等;
7.考试时未经监考老师同意与他人说话者;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10.考试后利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或分数者;
11.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经核实属于舞弊行为的;
12.监考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3.由教务处与系、部、分院认定的其他舞弊行为者。
三、实验课、实习、体育课和上机考试等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程序: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后,相关系(部)、分院要协助教务处或相关校区做好违纪、作弊事实的认定工作,认定结果送交学生工作处(部)处理。
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规定,见学校有关文件。
以上规定,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